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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s (Part 4)

Time : 2024-08-27 18:00:00      Author :      Views:138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折价补偿;二是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就已施工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我国民法坚持“房地一体”原则,而且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不是要获得建设工程,而是希望获得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投入人、材、机,已经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在法律上和社会经济意义上均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关于折价补偿的条件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确定赔偿损失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建工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此时折价补偿的价款对应着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内容,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获得了折价补偿,发包人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获得建设工程,否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勇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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