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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hanc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Part 1)​

Time : 2024-09-03 18:00:00      Author :      Views:140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和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新时期我国的涉外司法和仲裁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这一举措也说明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性与决心。


这种集诉讼、仲裁与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为“一带一路”建设积极保驾护航,这种机制为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促进了中国仲裁机构和调解机制的自身能力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已经日趋完善,未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数字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的优势,提高国际商事审判的效率,优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程序,同时加强政府、法院与高校之间的合作,重视专门人才的培养。



创立全国性的“互联网﹢”涉外商事纠纷机制解决模式,实现科技赋能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当前数字网络所带给我们的便利,加快建立跨区域的司法审判案例资源库,将审判大数据进行整合处理,筛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学习,并且将涉外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外国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提取归纳,让裁判者可以在未来有相似案件或需要适用同一外国法规定时有所借鉴和参考,同时定期颁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之道案例,作为法官和仲裁员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其次是整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司法机关、高校、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力量,构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数据库,分阶段、分区域、分主题地渐进实现法律数据库的汉化。最后要继续在全国各地建设“智慧仲裁”等数字一体化纠纷解决平台,通过当前互联网时代网络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突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跨地域性这一难题,让当事人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庭审、网络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广泛适用调解与和解制度,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成本


涉外商事案件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大多围绕利益分配以及权益归属和财产损失来进行,此类争议焦点与涉及人身性质的争议不同,往往都可以通过货币财产加以解决,因此调解与和解制度通常也容易被双方主体所接受。一方面该制度避免了因诉讼或仲裁而带来的程序纠纷与困扰,极大地保证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效率,而且降低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双方一般都是多年利益合作伙伴关系,不愿意因为一些纠纷而导致彼此之间关系的恶化,调解与和解制度通过对货币财产的给付和一方对利益的取舍而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相见的场面,也符合商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商业思维。因此商事主体选择调解或和解程序,不仅能够为今后双方的合作和发展保留退路,也避免了将自己卷入不可控的裁定或判决风险当中。


(未完待续)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繁旗(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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