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irect 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Advantages of the “Singapore Mediation Convention” (Part 2)
直接执行机制的优势
1.是一种普惠性机制
一方面,《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没有籍属,只要该协议在订立时具有国际性且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公约》直接在成员国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公约》没有像《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那样规定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法院所作仲裁裁决或另一缔约国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是直接规定“本公约每一当事方应按照本国程序规则并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调解协议”。某个国家一旦成为《公约》的当事方(成员国),就有义务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不论调解协议当事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调解协议是否在该国境内订立、调解程序是否发生在该国,除非该请求不符合其国内程序规则或不满足《公约》规定的条件。
2.更为简便、快捷、高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成员国主管机构请求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而不需要在来源国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转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简化了跨境执行的程序要求。《公约》规定主管机构有义务从速审议,其对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请求的审查不能超出公约规定的范围,不能把其国内法上的规定强加于当事人,且应该尽可能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
此外,《公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形式要求和严格限定的拒绝理由,为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供了明确、客观的审查事项,简化了审查程序且缩短了审查时间。因此,直接执行机制简化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程序,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
3.符合国际商事活动参与者的需求
在进行国际商事活动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争议。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各自的利益,交易双方会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其商事纠纷。相较于协商、仲裁和诉讼,调解具有高效、低成本、契合当事人意愿等相对优势,更有助于维系商业关系,实现更大的利益。《公约》构建的直接执行机制简化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程序要求,保障了其可强制执行性,有助于强化调解的优势,更加符合国际商事活动参与者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
4.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和谐发展
效益与和谐是调解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当事人选择采用调解方式,一方面是希望便捷、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是期望纠纷解决后双方之间能够保持良好关系,可以继续合作或保留未来合作的可能性。调解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中没有明确的胜利者或失败者,利益受损方与违约方可以取得各自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维持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促进国际贸易的和谐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洪根 烟台大学法学院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广仲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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