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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Concepts and Approache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Cases (Part 1)

Time : 2024-07-23 18:00:00      Author :      Views:340

编者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伴随其发展的还有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增多,这些纠纷涉及价款支付、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诸多复杂问题,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升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能力,同时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学者提供指导和参考,本版特开辟“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解析”专栏。本专栏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质量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以及鉴定等问题展开解析。为读者呈现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视角,旨在揭示裁判规则背后的政策目标、法理精神和实践逻辑。


民事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案件比、平均审限均位居前列。建设工程施工期限长、项目繁、主体多;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以下简称建工审判)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和工程专业知识多。这些因素导致建工案件办理难度大、建工审判质效难提高等问题。随着级别管辖调整,大量建工案件由基层法院办理。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因缺少经验和专业培训,面对建工案件表现出“不愿办、不敢办、不知怎么办”的问题。厘清建工案件的审判理念,理顺建工案件的审判思路,有利于办好建工案件,提升建工审判质效。


建工案件的审判理念


建工审判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作为首要价值取向,保护建筑工人权益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当事人诚实守信。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建工审判要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加强建工审判工作,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建设工程关乎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优先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居才有保障。建筑业吸纳农民工数量仅次于制造业。2023年,我国近3亿农民工中15.4%从事建筑业,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六大行业中,建筑业农民工月均收入最高。依法保护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劳有所得,乐业才有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了建工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一是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二是保护建筑工人利益。


建设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建筑市场具有外部性,建设工程质量容易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地方也正是合同制度失灵的地方,通常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合同相对性作出突破。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需花费成本;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代价。建设工程的最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外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外部性通常是负外部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通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降低建设成本的可能,并借助信息不对称向购房人和建筑物使用者转移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因此,建工审判首先应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则应当在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建筑工人等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民法最基本的特质是自愿、平等,通过保护形式平等、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来实现实质公平。但是,如果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绝对的合同自由未必能充分实现合同公正。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对于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对于实际施工人,广大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不仅依赖于实际施工人的诚实守信,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都可能会受到损害。建工审判在自愿、平等基本原则基础上,会对合同自由作一定限制、对合同相对性作适当突破,目的是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适当优先保护农民工等弱势当事人利益,实现实质公平。



(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建筑业是我国支柱产业。2023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达85691亿元,同比增长7.1%,增速高于国内生产总值1.9个百分点;除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外,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15911.85亿元,同比增长5.8%。自2014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7%以上。建筑业对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发展、群众就业、人民富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工人权益外,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也是建工审判应当坚守的价值目标。建筑业既是支柱产业,也是薄利行业。保护建筑业合法利益,保障建筑市场上诚实劳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对价,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物质财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是人民法院建工审判的重要职能。


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需要打击和遏制建筑企业的违法行为。有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对工程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从中赚取差价或者管理费。转包和出借资质本质上均是“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不仅不能产生效益,反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设工程质量。有的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每转一手就分一层利,最终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远低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偷工减料赚取利润,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或者导致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不劳而获者众,则劳有所获者寡。因此,防止建筑企业、“中间商”、管理人员利用资质、权力、关系违法获利,是建工审判的重要目标。



(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主要运用于合同领域,适用于建筑市场上各类主体。有的发包人利用自己优势缔约地位,使承包人接受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甚至低于建设成本发包工程;有的发包人有意先将工程发包给利益关系方,再由关系方转包给真实承包人;有的发包人在组织各方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确认质量合格后,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发包人有意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企图达到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以获取不当利益。有的当事人在建筑市场上串标围标、明招暗定、订立“黑白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工审判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更大利益,减少负面激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勇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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