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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verview of Governance Models for Cross-Border Data Flow

Time : 2024-06-18 18:00:00      Author :      Views:257

数据跨境流动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并未形成统一、普遍认可的规则体系。由于各国数字经济发展存在显著差异,各方在利益诉求和考量上也各有侧重,因此,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规则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反映了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区域间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模式主要有“宽进严出”的美国模式,“外严内松”的欧盟模式以及“安全流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模式。


“宽进严出”的美国模式


美国凭借其互联网技术实力以及经济优势,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推动数据的自由流动,这一立场在其主导的多个重要贸易协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2018年签署的《美墨加协定》以及2019年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在这些协定中,美国明确提出了“禁止数据本地化措施”等原则,以此作为其数字贸易政策的核心原则,以确保各国在监管上的差异不会构成实质性的贸易壁垒,同时,美国打造一种相对较低保护水平的数据流动秩序,构建了一套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以确保各成员国不会限制或阻碍数据的跨境流动。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数据信息向其国内汇聚,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其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影响力。


另一方面,近年来“美国优先”的单边保守主义理念已逐步渗透并导致其国家政策走向,在数据治理领域尤为明显。美国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本国敏感数据的对外传输,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为了维护其全球数据霸权地位,还通过法律、技术和外交手段等方式,扩大其对全球数据的掌控力。这种“宽进严出”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模式,既体现了美国对数据资源的重视和保护,也反映了其在国际数据治理格局中的强势地位。


“外严内松”的欧盟模式


欧盟数据跨境流动采取“外严内松”的政策主张。一方面,为了实现“隐私保护优先”的目标,欧盟以1953年生效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为基础,于2018年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强调在进行数据转移之前,必须确保接收数据的第三方国家能够提供与成员国相当水平的充分性保护。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欧盟对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其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方面的严谨态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数据保护,欧盟还严格限制数据向欧盟区域外的传输,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另一方面,欧盟致力于放宽内部数据流动的标准,于2018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该条例旨在欧盟内部实现非个人数据能够更为自由、无障碍地流动与广泛共享。通过这一举措,欧盟期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欧洲数字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增强区域内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为了进一步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欧盟通过实施严格的数据流出措施,确保欧盟境内的数据在向外传输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对内消除各成员国之间存在的数据流动障碍,期望能够促进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合作与发展,进而提升整个欧盟数字市场的竞争力。


“安全流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模式


2020年,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同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提出了“数据跨境安全流动”原则。该《协定》以开放的态度为基础,致力于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达成共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定》制定了一般原则,即允许数据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以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然而,《协定》也认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将数据安全流动作为例外原则。《协定》特别设置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旨在为各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实施数据流动限制提供合法依据。《协定》实质上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的自由流动。


《协定》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领域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合作共治”模式,这一模式充分体现了多国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先进理念。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在经济水平、发展阶段以及规则实施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性,特别规定了一系列具有灵活性的条款,为相对落后的国家提供必要的缓冲期。其所倡导的“有条件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以及“合作共治”模式,不仅为区域内的数据流动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更为全球贸易规则和体系的改革注入了新的思考方向。这些原则和模式所体现的平衡与包容,为全球范围内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美国推行的数据跨境“宽进严出”策略,旨在通过促进高水平的数据自由流动来巩固其全球数据霸权地位,这无疑透露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欧盟数据跨境“外严内松”的治理模式,将隐私保护置于首要位置,通过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来确保个人隐私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还在区域内打造了一种数据共享模式,旨在促进成员国间的数据流通与利用,然而,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却加深了欧盟内外数字经济的壁垒,对全球数据流动的自由度构成了一定限制。而数据跨境“安全流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模式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在发展水平和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同时还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理念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作者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贾 赫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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