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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Quality Liability: Forms and Exercise of Quality Defense Rights (Part I)

Time : 2025-01-07 18:00:00      Author :      Views:20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除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证明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与工程质量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所受限制及如何区分工程质量抗辩与反诉等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修复不合格工程、预留和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保修和赔偿修复费用损失等四种形式。



(一)工程修复责任


1.修复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修复的方式包括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目的是要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发包人通知施工人修复的义务


关于通知施工人修复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属于发包人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文义看,发包人享有请求施工人修复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的权利。但是,发包人是否有权不通知施工人修复,直接自行修复并请求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直接抗辩拒付工程款或请求支付修复费用呢?对于只涉及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通民事合同,守约方原则上有权依法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购房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民法典》《建筑法》均规定,建设工程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因此,为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当事人关于修复费用的争议,一般应由发包人通知施工人进行修复,如果施工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请求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少付工程价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施工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发包人可径行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并请求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减修复费用。


3.修复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修复合格的,有权依法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因修复导致建设工程迟延交付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将建设工程修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或者自行修复后,请求从工程款中扣减修复费用和迟延使用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勇(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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