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Theoretical Research

Construction Quality Liability: Parties, Conditions, and Evidence (Part II)

Time : 2025-01-02 18:00:00      Author :      Views:389

二、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条件


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过错外,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交付使用、是否具有规划审批手续等因素也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产生影响。


(一)工程质量责任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说明发包人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再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不应支持,但发包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二)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使用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发包人在使用建设工程前,应当先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有的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有三:一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归责性;二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会导致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查清;三是发包人多是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使用部分工程提出质量抗辩或者反诉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即发包人一方面擅自使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诚信行为。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不应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持发包人主张。笔者倾向认为,依法理,既然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不能再就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更不能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后再就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可适用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合法性的关系


工程质量责任一般以工程合法为前提。建设工程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能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可依法支持发包人主张;如果不能依法补办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往往不具备折价补偿的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损失不是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而是建设工程被拆除后产生的损失,即承包人为进行工程施工而投入的人、材、机等而产生的损失。但是,违法建筑被拆除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当事人依据新发生的事实,仍有权就违法建筑被拆除产生的损失请求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勇(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广仲立场

GZAC Official Website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