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Theoretical Research

The System and Methods of Arbitrator Appointment in Ad Hoc Arbitration (Part 2)

Time : 2024-08-14 18:00:00      Author :      Views:131

保障仲裁员独立性是仲裁员选任制度的核心目标


仲裁员作为居中评判和解决仲裁纠纷的裁判官,其独立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是仲裁员选任制度设计和运行所追求的核心目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独立性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仲裁员独立于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二是仲裁员要公正地对待仲裁案件和当事人。


在当事人认为有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事由时,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或仲裁员自行回避。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事由,而判断该事由是否真正地影响了仲裁员独立性,所依据的标准是“正当怀疑”,即从了解相关事实的合理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存在或因指定仲裁员而产生了对于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事实和情况。


国际仲裁法专家加里·博恩指出,既然证据采信和法律问题的瑕疵都不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就必须对仲裁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设置较高的标准。区别于诉讼有二审、再审等程序的保障,仲裁的公正性主要来源于仲裁员,因此对独立性要求较高也在情理之中。相应地,当事人的证明难度也降低,只要证明仲裁员存在不独立的可能性即可,无须证明仲裁员事实上不独立。


关于该可能性成立的程度,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判断方法。在美国的梅瑞特保险公司诉勒舍拜保险公司案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指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应当考察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包括社会关系、私人关系、职业关系及经济关系是否亲密,并足以引起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英国将利益冲突分为经济利益冲突和非经济利益冲突,当涉及仲裁员的经济利益时,该仲裁员将自动丧失仲裁员资格。


仲裁员选任的主要方式


由当事人选定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情形包括共同选定和分别选定两种。共同选定仲裁员往往适用于组成单人仲裁庭的情形。在分别选定仲裁员的情形下,如果仲裁庭的人数是单数,往往会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既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任出来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由仲裁机构选定


仲裁机构选定仲裁员是指当事人无法正常选任时,经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约定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达成的直接约定,也包括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仲裁规则,而该仲裁规则直接规定了如何处理这种情形的间接约定。其中有需要当事人再次达成约定,仲裁机构方能选任的规定;也有仲裁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无须当事人授权的规定。如今国际通行做法为,仲裁机构先向当事人提交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对名单上的人选予以删除或者更换顺序,最后由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修改后的名单指定仲裁员。


由法院指定


如果当事人自己无法选任,又事先没有或无法达成由仲裁机构选任的约定,此时许多国家都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约定可以由法院指定仲裁员,如挪威、葡萄牙、波兰、英国、德国等。在实践中,由于法官不熟悉仲裁员的情况,在确定仲裁员人选时注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章成,左争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广仲立场

GZAC Official Website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