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urteen Practical Q&As on Registered Capital under the New Company Law (Part 2)
Q:公司成立后能否调整注册资本?
公司可以因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投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东出资,将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股权、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等原因,增加注册资本。公司也可以因股东决议退出、公司依法回购股东的股权,或者利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等原因,减少注册资本。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Q
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原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权?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首先,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增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其次,增资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通过。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Q
股东能否减资退股?
股东可以依法减少投资,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减资影响,公司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可以申请减资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Q:股东减资是否也要全体股东同比例进行?
首先,减资也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与增资一样,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东减资原则上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Q
公司发生亏损,能否办理减资?
公司出现亏损,应先依法使用公积金弥补,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此种减资只需进行减资公告即可申请减资登记,即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Q:原先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定得太高,是否要尽快申请减资?
首先,前期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存量公司的出资缴付给出了平稳过渡期的安排,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最晚可至2032年6月30日缴足出资,公司可以结合当前经营形势、对外债务情况、股东出资能力等综合研判,在未来几年内作出是否需要减资的决定。此外,上述征求意见稿针对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还设计了比普通减资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因此,原则上,公司不是必须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办理减资登记。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六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Q: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便捷方式如何操作?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种较为简易的减资程序,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以及相关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相比普通减资,公示期缩短到二十日,可以加快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效率。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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