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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een Practical Q&As on Registered Capital under the New Company Law (Part 1)

Time : 2024-07-05 18:00:00      Author :      Views:170

新修订的《公司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下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中,从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确五年实缴,这一制度调整引发了高度关注。本期推文聚焦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梳理形成14个相关实务问答,供参考:


问:

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其次,“五年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问: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的影响?

答:“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之前)。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问:

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问:

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问:

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答: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以及股东(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问:

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公司自行公示虚假的实缴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股东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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