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 Zha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近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4)在广州市白云区举办。论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协同培育新质生产力 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致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倾注法治力量,服务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高质量发展。同日下午,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平行论坛三“多法域协同背景下数字法治发展与未来”在广州举办。
在分论坛三主旨演讲环节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家纯基金国际法教授兼副院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太平绅士赵云教授作“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发展”主题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能够有机会来参加这次论坛,也很荣幸受邀做这次主旨演讲。这次给我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在研究大湾区仲裁及调解方面的一些心得。
今天我们要谈的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世界政治、经济大变革的大环境之下发生的,尤其是中央“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之下。在疫情结束之后港澳特区和内地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就需要各方加强合作,携手应对挑战。
我们都知道,在2013年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倡议之后,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也都积极地应对各方面的挑战,“一带一路”的倡议旨在传承丝绸之路的精神,携手打造开放合作的平台,现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中国到现在为止已经与147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十多年来,尤其我们可以看到去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召开了十周年的庆祝大会,现在进入了第二个十年,现在各方继续努力,携手加强“一带一路”的法治交流与合作,坚持开放包容,厉行国际法治,不断创新完善国际经贸规则。
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环节,“一带一路”是践行国际法治的新平台、促进国际法治的新动力。“十四五”规划也明确地提出来,需要支持港澳特区巩固提升竞争优势,融入国际发展大局,打造共建“一带一路”的功能平台。港澳特区也正是借助“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高度开放和国际和的经济体制,全球化的商业网络和营商环境以及良好的区位优势,在“一带一路”当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和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相得益彰。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战略地位突出,香港、澳门的开放与示范作用日益突出。在“十四五”规划当中也明确提出,各个地区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相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来,要将大湾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港澳特区具有诸多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的潜在优势。在对外开放合作当中优势突出,在国际运输、高端产能及产品的出口、投资、融资、债券发行、专业服务、数字技术、高端人才以及国际经贸合作机制体制等方面都可以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当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
为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三地在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服务、完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合作。大湾区在法治建设当中理念创新与实践探索,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是“一带一路”应有之义,共建“一带一路”是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睿智选择,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也是全球法学、法律界专业人士一个广阔的事业舞台。
争议解决是国际经贸当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正是因为大家都看到了诉讼的不足,所以提出来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个就包括了谈判、调解和仲裁,这样一个潮流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几轮变革当中,其中一轮的变革就是要引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帮助解决纠纷,使社会能够构建更加和谐、公平、合理的社会。
在我国经济几轮的司法改革,我国提出来大调解的格局,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传统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在2010年的时候就引进了商事调解,这样几种不同的调解模式在互相结合、互相配合,能够帮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解决纠纷,这几类不同类型的调解也是各司其职,能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在调解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内地跟香港、澳门采取的模式略有不同,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我们也看到,不管是所谓的评估式调解模式,还是促进式调解模式,实际上最终都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在香港地区一直以来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便利式调解模式,但同样在香港地区也意识到评估式调解模式有其重要的独特性,这也是为什么希望能够把评估式调解模式在特定的领域能够适用,尤其是在专业的领域,包括建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等等,所以这样一种趋势是非常明显的。
在商事领域,许多当事人也非常愿意使用仲裁,确实仲裁有其很多优势,在省时省费方面会有一定优势,它的保密性尤其为大家所推崇。近期以来我也在看保密性确实很重要,但是在我们所谓的《商事法》的发展过程当中或者在现在电子化的时代,所谓的信息科技法的发展过程当中,是不是能够在保密性和透明度之间能取得一定的平衡。
大家都知道,在投资仲裁当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出台了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相关的文件,我们也应该看看在商事仲裁当中,一直以来我们强调的是保密性,但同样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如何增加一定的透明度,这是一个非常新的课题。此外,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使用,近年来更是提出了网上争议解决模式,这个也是我们今天探讨的一个重点,所谓的数字仲裁。
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了,尤其在美国。最初的时候在两个美国大学推出来之后,很短的时间之内它也得到了使用,但是也在很短时间之内就关门了。那个时候大家一直在探讨,为什么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能够得以更加有持续性的发展,之后确实有很多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在1999年之后出现了很多新的一些尝试,这些尝试都是非常成功的,到了后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推动了一些规则的制定,在2016年通过了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但对好多研究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专家、学者来说可能觉得还不够,因为它本身仅仅是对谈判和调解,就是在线谈判、在线调解做出了指引性的规定,而规避了在线仲裁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应该说我们都比较失望。就像会议开始之前播放的片子里面提到的APEC(亚太经合组织)也继续努力,在2019年推出了一个新的规则,希望能够通过这样一个规则的指引能够确保ODR(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具有可持续性。我也必须强调一下,在我们国内第一家能够被列入亚太经合争议解决机制的平台就是广州仲裁委员会,所以我们国家在ODR的领域是走在非常前面的,尤其是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代表。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将技术与传统争议解决模式相结合,为当事人快速便捷解决纠纷,这个在疫情期间就凸现了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在2019年开始之后有很多案件在网上进行,在2022年、2023年之后,有很多问题就出来了,疫情之后是不是还要用ODR,我自己给出的答案是非常肯定的,ODR会继续,但是问题是如何继续,如何确保我们的ODR更加具有可持续性,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圆桌讨论环节肯定会涉及到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当然我们也看到了现在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仅仅是把争议移到网络上,更重要的是要把新的一些技术,新的科技发展能应用到平台当中。在这样一个使用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好多理念的更新,尤其我们之前都会认为一个平台推出来更重要的是在于解决纠纷,但是现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还要首先促进协议的达成,也就是它要经过四个阶段过程都在这个平台当中得以体现,最重要实现的是所谓接近数字正义,这个就从开始合同的达成、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到合同最终的裁决、履行问题都完全在平台上得以实现。
这是在大的背景之下我们发现的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确实给我们提出来很多的挑战,也提出了一些要求。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与“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建设的经验,我想我们应该更好地思索一下推动正义解决机制的发展,促进经贸的发展。仲裁本身具有程序的灵活性、保密性强、效率高、跨境执行便利等等优势,能够在全球的贸易和投资定分指针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发展国际仲裁有助于推动大湾区的商事合作和规则衔接,并且服务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现在大湾区在国际仲裁的机构设置、业务情况和规则衔接等方面都体现了国际化、协同化的发展趋势,法律环境与司法协助机制也为大湾区国际仲裁提供了保障,这一方面我自己亲身的体会在三个方面体现得非常清楚:
第一,粤港澳大湾区目前建立了多个国际化的仲裁机构,包括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还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机构。此外,在香港地区我们可以看到有好多在区外的仲裁机构也在香港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包括CIETAC、ICC,还有上海国仲等等,这些机构都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都为大湾区的国际仲裁提供了更为丰富的选择。此外,我也要提到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也都成立了。除了这一部分,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国际仲裁在大湾区的发展逐渐走向了专业化,除了一般的国际商事的仲裁中心,也出现了知识产权、建筑,还有包括民航等等专业性的仲裁中心、仲裁机构都已经出现了。
第二,在规则衔接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就提出来,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助,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也要求粤港澳三地促进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的规则衔接,实现最终一站式服务。我们国家也是1987年就加入了《纽约公约》,而且《纽约公约》同样也是适用于香港、澳门,这个也就为粤港澳三地仲裁规则的衔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湾区的规则衔接主要一个是通过平台,另外是一个关于规则的衔接。在规则方面,包括好几个当地的仲裁机构都推出了一些新的做法,深圳国际仲裁院也推出的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将香港视为默认仲裁地,从而便利了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也发布了《仲裁庭审模式的流程指引》,允许当事人来选择香港、澳门或者广州的仲裁模式指引。这样的话,实际上就给当事人一个比较大的选择,而且也是非常重要促进了大湾区仲裁机制的衔接。
第三,我想主要是法律环境和司法节奏方面也有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提升仲裁本身的公信力。一方面我们中国允许自贸区要通过比如说临时仲裁等新的机制来推出,我觉得是非常关键,包括现在探讨的港资、港企、港法、港仲裁,这个是非常新的模式,我自己近期正在研究,而且有一篇文章专门探讨我们如果大规模适用域外仲裁,估计短暂的时间之内不能行的通,但是可以提前考虑一下港资、港企、港法,试行一下这个是不是可以行的通,如果行的通的话以后是不是可以更加广泛的推动使用,这是一步。确实我们中央政府也是非常支持,在谈的过程中也是非常顺畅,希望在近几年可以尽快的推出。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协议被签订了,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后两地也签订了多份的司法协作协议。在仲裁领域,如果看香港地区的话确实有了关于裁决的承认执行,关于仲裁保全措施等,这些措施应该说都是有利于最终裁决或者仲裁它在大湾区的发展。
大湾区经济社会不断加速融合,民商事的纠纷也相对增加,仲裁与调解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模式,如何在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立足于大湾区怎样进一步整合仲裁与调解资源,实现双向联动,这一方面我们看前几年的发展,确实仲裁可以助力大湾区法治环境的高质量发展,促进规则的软连通,并进一步将有关的益处辐射到大湾区以外。大湾区在规则机制方面互相衔接,接轨国际的特色法律服务生态体系,仲裁在大湾区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大湾区融合发展中的一大亮点。又回归到大湾区本身的一个优势“一国两制三法域”交汇区,在大湾区内的民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的法域背景法律制度体系下的机制衔接、规则对接等问题,这个也确实是我们长期在推动国际仲裁在大湾区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做的事情,这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融合科技的因素,要做强做大仲裁调解平台,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完善网上争议解决技术,以技术推动传统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开展和应用,这确实在香港成立了“EBRAM”,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确实需要一个新的理念来推动ODR向前发展,如果我们纯粹就把ODR局限在争议解决的环节,ODR可能短期之内不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只有把ODR延展到合同定立、到最终的裁决判决的承认执行都是网络上进行,这种ODR才具有可执行性,才能够往前继续推动,实现我们最终数字的正义和法治的正义。
我们完全相信在港澳特区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之下,“一带一路”和大湾区的法治合作将不断走深、走实,不仅为大湾区的经济发展腾飞创造机遇,提供支撑,更能为完善全球的治理规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就是我的演讲,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