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fei Mao: Release of the "Arbitration Secretary Standards (Guangzhou)" Achievements
2024年8月30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4)在广州白云举办。论坛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协同培育新质生产力 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致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倾注法治力量,服务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高质量发展。同日下午,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平行论坛三“多法域协同背景下数字法治发展与未来”在广州举办。
在分论坛三成果发布环节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司法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毛晓飞进行“仲裁秘书标准(广州)”成果发布,作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标准》与《仲裁秘书标准(推荐文本)》的报告。她表示仲裁秘书在整个仲裁案件管理当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仲裁机构实现案件管理的“媒介”,是辅助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高效结案的“关键”,也是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的“主力”。
毛晓飞副主任首先介绍了仲裁秘书标准制定的背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在近30年实践过程中,我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机构为核心的仲裁秘书制度,也称“案件管理秘书”或“案件经办人”制度。仲裁机构为培养专业、高效、敬业的仲裁秘书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面临仲裁人才可持续性发展与培养的难题。在仲裁秘书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个“九字箴言”,即“请进来、留得住、有奔头”。对于不少仲裁机构而言,“请进来”比较容易做到,但要让仲裁秘书人才“留得住”、“有奔头”就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
目前我国的仲裁秘书制度存在上位法规范不足的问题。《仲裁法》对在仲裁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仲裁员和仲裁机构都有规定,但对于仲裁秘书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尽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没有规范仲裁秘书,但随着国际仲裁和中国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仲裁秘书规范“入法”应加以考虑。尤其是,仲裁秘书在仲裁程序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仲裁秘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求应与仲裁员保持一致,同时也应当关注在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秘书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此外,仲裁秘书的角色分工和职能定位都不够清晰。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之间的职责划分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在中国语境下,还存在机构仲裁秘书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庭秘书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我国的仲裁秘书受仲裁机构指派,负责整个仲裁案件管理流程,同时服务于仲裁庭、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但在国际仲裁中,秘书更多由仲裁庭指定,是服务于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庭秘书。因此,国内外的仲裁秘书制度与实践并不能够完全衔接。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但缺乏建设的方向指引。2022年“仲裁秘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03-01-02),但如何让仲裁秘书职业化切实落地无章可循。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仲裁秘书标准就成为规范仲裁秘书行为与管理的一种可行做法。
毛晓飞副主任介绍到此次仲裁秘书标准制定包括两个文本:一是《仲裁秘书标准(推荐文本)》,二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标准》。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涉及仲裁秘书的规则、指引或指南等,包括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以及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与仲裁机构的规则与文件。
她期待标准可以发挥如下作用:
第一,为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提供“规范指引”。该标准包含了仲裁秘书在案件管理以及协助仲裁庭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对其公正性、独立性的要求、披露制度、回避制度,以及仲裁秘书的更换制度等。
第二,为提升仲裁行业规范趋同提供“公共产品”。迄今为止,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规范大多停留在内部管理层面,没有进一步透明化,对于仲裁秘书如何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仲裁秘书回避等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提升仲裁秘书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不仅是单个仲裁机构的诉求,也符合仲裁行业发展的趋势。
第三,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和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已成为党和国家发展中国仲裁事业的战略重点。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地区的仲裁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合作,共同推出《仲裁秘书标准(推荐文本)》是仲裁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一次“适配”,是为仲裁制度创新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第四,为国际仲裁发展提供“东方经验”与“中国方案”。该标准力图将以案件管理秘书为主的国内机构仲裁秘书制度与国外的仲裁庭秘书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国际仲裁提供来自中国的融合性与包容性的仲裁经验。
毛晓飞副主任介绍了“仲裁秘书三十条”的概览,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1—6条涉及标准制定的目的、仲裁秘书的基本概念等内容。“仲裁秘书”作为一个上位概念,涵盖“仲裁庭秘书”和“案件管理秘书”两个概念,而不是简单地局限于国内的机构仲裁秘书,或是国际上的仲裁庭秘书。第二章“仲裁庭秘书”,第7-18条规定了仲裁庭秘书的指定,公正性与独立性标准,披露、回避、更换等事项,这也是当前中国仲裁秘书制度与实践中最为欠缺的部分。第三章“案件管理秘书”,第19-26条涉及案件管理秘书的指定、服务内容以及管理、培训与晋升机制等事项,是境外仲裁秘书制度中较为缺乏的内容。第四章“附则”,第27-30条涉及标准的未尽事宜、效力、解释和生效等事项。
毛晓飞副主任总结了仲裁秘书标准的创新亮点。一是首创性,该标准是全球首个仲裁秘书标准,细化了仲裁秘书分类,厘清了“仲裁秘书”、“仲裁庭秘书”、“案件管理秘书”这几个基本概念,并界定了其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及其与仲裁庭、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国际性,结合国际惯例和东方经验,将仲裁庭秘书制度与仲裁机构案件管理秘书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弥补国内外现有制度缺陷。三是前瞻性,该标准既可以适用于机构仲裁案件,也可以适用于临时仲裁案件,为我国涉外临时仲裁案件以及机构协助的涉外临时仲裁案件提供可选的仲裁秘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