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king News | Arbitration Secretary Standards (Recommended Text)
仲裁秘书标准
(推荐文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广州仲裁委员会
(联合起草)
2024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庭秘书
第三章 案件管理秘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仲裁秘书工作,提升仲裁服务质量,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2条 【定义】
1.本标准所称仲裁秘书包括仲裁庭秘书和案件管理秘书。
2.仲裁秘书是指为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提供组织、协调与管理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3.仲裁庭秘书是指经仲裁庭指定为仲裁庭提供协助服务的专业人员。
4.案件管理秘书是指经仲裁机构指派为其仲裁案件提供管理和协助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机构仲裁案件和临时仲裁案件。
第4条 【诚信履职义务】
仲裁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等规定,公正高效、诚信履职、勤勉尽责地管理、协助服务仲裁案件。
第5条 【平等中立义务】
仲裁秘书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6条 【保密义务】
仲裁秘书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案情、仲裁庭合议及审理裁决等案件情况,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仲裁庭秘书
第7条 【仲裁庭秘书的指定】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与各方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指定或者免职仲裁庭秘书。
2.在提议指定仲裁庭秘书前,仲裁庭应当考虑该特定案件的情况是否适合任用仲裁庭秘书。主要考虑因素包含争议金额、是否有利于节省时间费用成本,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仲裁程序效率等。
第8条 【仲裁机构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
仲裁机构人员可以接受指定担任仲裁庭秘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9条 【披露义务】
1.仲裁庭秘书在接受指定时应当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任何导致对仲裁庭秘书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仲裁庭秘书应立即向各方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披露该情况。
2.仲裁庭应向当事人、仲裁机构提供仲裁庭秘书的声明书及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10条 【公正性与独立性】
仲裁庭秘书应当遵守与仲裁员相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第11条 【仲裁庭秘书的回避】
1.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秘书回避。
2.仲裁庭秘书被指定后,当事人如需对仲裁庭秘书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异议,应当在当事人收到仲裁庭秘书的声明书或者在此之后得知对仲裁庭秘书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由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理由。
3.对仲裁庭秘书的回避申请,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理由、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等,及时作出决定。
4.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申请仲裁庭秘书回避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仲裁庭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庭秘书继续履行职责。
5.仲裁庭对仲裁庭秘书作出回避决定的,则该仲裁庭秘书的指定被解除。
第12条 【仲裁庭秘书的更换】
1.仲裁庭秘书在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仲裁庭有权决定将其更换。
2.仲裁庭秘书自行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庭秘书的,须经仲裁庭同意后退出该仲裁案件。
3.如果仲裁庭秘书因回避、更换或者退出不能履行其职责,仲裁庭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庭秘书。
第13条 【仲裁庭秘书与仲裁庭的通力合作】
仲裁庭秘书应当与仲裁庭通力合作,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的适当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第14条 【履职范围】
1.仲裁庭不得将任何决策性的职能赋予仲裁庭秘书,或者依赖仲裁庭秘书履行任何仲裁庭应当行使的核心职责。
2.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的指示与监督下提供服务,不得超越其被指示的工作范围。
3.仲裁庭应当对仲裁庭秘书在仲裁中的行为负责。
第15条 【行政服务的内容】
仲裁庭秘书可以协助仲裁庭提供以下行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仲裁庭向当事人传送文件并进行沟通;
2.协助仲裁庭起草函件、程序性命令;
3.组织、整理和保管仲裁庭的案件资料;
4.预订庭审室和会议室;
5.组织、出席开庭和会议,并记录开庭和会议内容;
6.其他行政性服务。
第16条 【非决策性实体服务的内容】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安排,仲裁庭秘书可以在仲裁庭监督下向仲裁庭提供以下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服务:
(1)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收集与总结案例或者已出版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2)对仲裁庭的合议进行书面记录;
(3)审查并概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起草案件大事记、仲裁裁决书的程序和事实部分;
(5)校对裁决书草案中的交叉引用、引文、日期和其他数字的准确性,并纠正草案中的任何印刷、语法或者计算错误;
(6)其他不涉及仲裁裁决决策以及影响仲裁庭决策的实体服务。
2. 仲裁庭不得仅依赖仲裁庭秘书的协助而免除自己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
第17条 【不得私自单方联络】
仲裁庭秘书不得私自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单方面联系与接触。
第18条 【报酬与开支】
1.仲裁庭秘书的报酬应当合理,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
2.仲裁庭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和合理开支总额。仲裁庭应当自行决定与仲裁庭秘书报酬或者开支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争端。
3.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根据争议标的确定仲裁庭费用的案件中,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仲裁庭承担。
4.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根据小时费率确定仲裁庭费用的案件中,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
5. 有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确定仲裁费用预付款时,可以将仲裁庭秘书可能收取的工作报酬和合理开支纳入考虑范畴。
第三章 案件管理秘书
第19条 【案件管理秘书的指定】
仲裁机构在受理机构仲裁案件或者为临时仲裁案件提供协助服务时,可以为仲裁案件指定案件管理秘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20条 【服务内容】
案件管理秘书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服务:
1.接待和联系当事人并提供仲裁程序咨询服务:
2.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3.组庭及组庭前程序管理工作;
4.仲裁费用计算、收取和退回工作;
5.办理结案手续、案卷归档、整理工作;
6.其他案件管理、协助服务。
第21条 【案件管理秘书与仲裁庭秘书的通力合作】
在有仲裁机构管理和协助案件时,案件管理秘书应当与仲裁庭秘书通力合作,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的适当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第22条 【书面联系】
案件管理秘书与仲裁员、当事人等联系有关仲裁案件事宜,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方式。
第23条 【依法依规咨询】
案件管理秘书在为仲裁案件提供服务时应当高效、专业,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仅限于程序问题,并严格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解答。
第24条 【公正廉洁】
案件管理秘书应当公正廉洁,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等请客送礼及其他不当利益,不得为他人介绍代理其所在机构的仲裁案件。
第25条【披露、回避及更换】
1.案件管理秘书的披露、回避及更换,参照仲裁庭秘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仲裁机构有权对案件管理秘书的回避与更换作出决定。
第26条 【建立秘书的管理、培训与晋升机制】
仲裁机构可以对案件管理秘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仲裁理论和实务培训,建立反馈、评价机制,制定职级晋升办法,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27条 【未尽事宜】
本标准仅针对一般性仲裁秘书管理、协助服务而制定,未穷尽个案或者所有案件的仲裁秘书管理、协助服务。
第28条【标准的效力】
本标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者仲裁庭有遵守之义务,不属于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不构成仲裁司法审查的依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仲裁规则处理。
第29条 【标准的解释】
本标准由XXX发布并解释。
第30条 【标准的施行】
本标准于X年X月X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